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1、资料准备
1) 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建设项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林地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含占用各类保护区审核意见)。
2) 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批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 完成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
通过单独选址报批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通过城市(镇)批次报批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若项目所在地属地质灾害易发区,也需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选址范围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要求分别报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压覆矿业权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完成评审、压覆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要求分别向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覆审批、备案手续。
4) 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
建设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拟报批用地开展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核实拟报批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动工用地、动工用地是否属于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等情况,填制现场踏勘情况报告表。存在违法用地的,用地组件报批时需将现场踏勘情况报告表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相关资料(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或没收的相应证明材料、行政处罚代收代缴专户缴款进帐单,涉及人员处理的,需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一并上报。
5)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对应的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规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难以自行补充的,应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代为补充。
6) 落实相关费用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按规定落实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用等规费。
7) 完成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
征地报批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制作并发布《征地告知书》,组织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依法依规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意见,积极主动公开拟征地信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告知、确认、听证有效期限一年,逾期则需重新组织告知、确认、听证。
8) 完成建设项目用地“一书三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简称“一书三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用地报批
建设项目的报批分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镇)批次用地两种报批方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照要件清单和格式要求备齐报件资料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的相关要求,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云南省土地审批三级联网系统”,按照县级组件,市级审核,省级审批的流程逐级上报审查。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序号 | 报件材料名称 | 电子报件 | 纸质报件 |
1 | 州(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的请示 | PDF文档 | 原件 |
2 | 州(市)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 PDF文档 | 原件 |
3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其中补充耕地不能完成质量平衡的,应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单位,与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上报; | 数据库表、 PDF文档 | 原件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规划审查意见 | PDF文档 | 原件 |
5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PDF文档 | 复印件 |
6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不需提交的应出具项目立项机关确认意见) | PDF文档 | 复印件 |
7 |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 数据库表 | 否 |
8 | 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 | PDF文档 | 原件 |
9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数据库表 | 否 |
10 | 现场踏勘报告 | PDF文档 | 原件 |
11 |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政府将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单位。(未压覆重要矿产的,是否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备案证明。) | PDF文档 | 复印件 |
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单位书 | PDF文档 | 评估报告复印件、单位书原件 |
13 |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PDF文档 | 复印件 |
14 |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修改各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会议纪要 | PDF文档 | 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