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评价与估量。是地质灾害灾害易发程度、危险程度和危害程度的综合反映。其实质是对建设项目在地质环境现状条件和未来工程活动条件下地质灾害的空间预测和成灾可能性的预测,工作流程如下。
1) 资料收集
搜集评估区的自然地理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基础背景资料,如地形图、交通图、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质、区域构造(断裂、地震)等,尽可能的收集遥感和航测资料。
收集评估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地质灾害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灾害资料(特别注意收集建设用地及周边的地质灾害资料。
收集拟建工程的规划资料。
2)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a) 一般规定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评估区及有关相邻地区已有地质环境资料的基础上,应针对拟建工程或规划区的特点,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调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用图应能充分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灾害体特征,便于使用和阅读,比例尺可酌情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0 000 0
在图幅面积:10 cm×10 cm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对于一级评估不应少于5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对地质灾害形成有明显控制与影响的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重要部位或重点地段,可适当加密调查点。
通过调查,应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对评估区及周边地质灾害形成、分布和发育的影响。
通过综合分析,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做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
b) 区域地质背景
搜集区域地质及构造背景资料,分析判断在其背景下可能发育的地质灾害及与评估区的关系。
搜集评估区及周边活动断裂资料,分析判断对评估区的影响程度。
搜集区域地震历史资料,分析判断地质活动对评估区的影响及地壳稳定性。
c) 气象水文
搜集评估区的气象资料,主要包括气候类型特征、气温、降水、蒸发、湿度等,重点掌握与地质灾害关系密切的气象要素。
搜集分析评估区地表水的流域特征与水文要素,主要包括流量、水位、含沙量、历史洪水及洪涝灾情等。
d) 地形地貌
搜集评估区及周边地形地貌资料,确定评估区所处的地形地貌位置。
调查评估区地形地貌特征,主要包括海拔、相对高差和地貌类型、成因与形态。
重点调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地貌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斜坡的形态、类型、结构、坡度、高度;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冲洪积扇等分布特征;微地貌的组合特征、相对年代及其演化历史;
人工边坡、露天采矿场、水库、大坝、堤防、弃渣堆等的分布、形态、规模及稳定状态。
e) 地层岩性
调查评估区地层的地质年代、成因、岩性、产状、厚度、分布及接触关系等。
调查评估区岩浆岩的分布、岩性、形成年代及与围岩接触关系等。
f) 地质构造
调查评估区构造的分布、形态、规模、性质及组合特点等。
分析区域活动断裂对评估区及地质灾害的影响。
调查地质结构面的产状、形态、规模、性质、密度以及相互关系,分析地质结构面对地质体成灾作用的影响。
g) 岩土体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调查岩土体的分布、岩性、成因、类型、结构及物理力学性质,重点了解新近沉积土和特殊类土的分布范围及工程地质特征。
h) 水文地质条件
调查评估区含水层的分布、类型、富水性、透水性,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和分布。
调查地下水类型,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特征。
分析地下水对评估区岩土体的影响及其与地质灾害的关系。
i)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调查评估区人类活动的类型、强度、规模、分布及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调查评估区人类活动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发生的状况。
j) 其他
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地下开挖过程中备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及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砰石山、矿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分项评价。
3) 评估范围与级别
地质灾害危险件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与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日重要件划分为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建设项目更要性 |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 ||
复杂 | 中等 | 简单 | |
重要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较更要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般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4) 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
基本查明评估区及周边已发生(或潜在)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分布类型、活动规模、变形特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等,对其稳定性(发育程度)进行初步评价。
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对生命财产和工程设施造成的危害程度。
应对下列区段进行重点调查:
Ø 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Ø 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并目一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的自然斜坡区段;
Ø 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大面积填方区段;
Ø 潜在泥石流的冲沟;
Ø 可能诱发岩溶塌陷范围;
Ø 采空区及其塌陷范围;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稳定性)、危害程度,按灾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成因历史分析法、赤平极射投影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对地质灾害体的重点部位和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等,宜进行拍照、录像或绘制素描图。
5)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a) 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建设工程的类型和工程特点进行预测评估;
b) 应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危害隐患的可能性、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做出预测评估;
c) 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学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
d)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e) 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害程度,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评估区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
f)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g)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等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
h)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段)存在的和可能引发的灾种多少、规模、发育程度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判定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等级区(段)。
i) 分区(段)评估结果,应列表说明各区(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存在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发育程度、对建设工程危害情况并提出防治要求。
j) 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k)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三个等级。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级
级别 | 分级说明 |
适宜 |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简单,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易于处理。 |
基本适宜 | 不良地质现象中等发育,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变化较大,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
适宜性差 |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软弱结构成发育区,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 |
6) 成果提交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击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并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和有关的照片、地质地貌剖面图等。